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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评:五类个股将成为今年的主战线! |
| 陈夷华 发表于 2010-6-17 8:51:00 |
首先我们看下节日期间外围股市情况,周一美股冲高回落,小幅收低,周二美股震荡走高,大幅上涨,周三美股震荡收平,截止收盘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上涨4.69点,收于10,409.46点,涨幅0.05%;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上涨0.05点,收于2,305.93点,涨幅0.00%;标准普尔500指数下跌0.62点,收于1,114.61点,跌幅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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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房价涨幅回落看征收房产税 |
| 陈夷华 发表于 2010-6-11 15:12:00 |
房产税既可能成为改革的利器,也可能被利用成为地方政府的又一个财政来源。孤立的经济政策难以单独破冰前进,在执行过程中极容易扭曲它的本来目的。希望房产税的综合改革能同时启动,避免要么短期痛要么长期痛的民生疾苦。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0年5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2.4%,环比上涨0.2%,涨幅比4月份缩小1.2个百分点。 这是房价数据第一次出现涨幅回落,然而环比仍然有微小增幅。但同时,另一份调查显示,京沪穗深等一线城市的商品房成交量跌幅在30%到80%之间,房价出现明显下跌。这说明,房市调控在一线城市取得的成绩还不足以抵消在其他城市中的价格上涨。这是因为,一线城市仍然处于观望期,二三线城市则在观望一线城市,只要一线城市不出现大的波动,二三线城市的房价就仍然只升不降。很显然,此轮房地产调控的压力主要来自一线城市,政府要控制房市价格往往就先攻"桥头堡",而对一线城市这个"桥头堡",也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用其牵制二三线城市的房市。这恰恰是政府想要的效果。实际上,如果房价短期内从一线城市开始剧降,二三线城市房市可能会全面失守,反过来会导致一线城市房市更快地崩溃。 既要控制房价,又要保证房市软着陆,这似乎已成房市调控的未来趋向。但这是政府目标,实际的运作仍然有待政策带来的反应。国务院同意征收房产税改革成为又一个政策变量,但这一变量却带来极大争议。争议在于:其一,是否应该征收?其二,征收房产税就能降房价么?对于前者,已经远远超出经济学范畴,涉及到土地所有制等政治范畴,而对于不少中产阶级来说,征收房产税似乎是一个陷阱。十多年前国内商品房市唱放时,为了繁荣商品房市场,政府以各种措施鼓励居民买房;现在商品房市场热得冒烟时,政府突然又要征税,仅从道理上来看,就说不过去。对于后者,房产税的确可以产生效果,然而,人们质疑的是,这个效果可能比不上货币政策。比如加息,不仅能起到更立竿见影的效果,而且还不与民争利,为何非得用房产税呢? 征收房产税在学理上无不当之处,国外很多国家都征收,关键是,房产税在国外实施有国外的情况,税收本质上是用来服务于公共管理,最终还是变相返回到纳税人身上。但我国地方政府已经通过土地财政从纳税人身上变相拿到税收,再征房产税是否多余?换句话说,我们并不怀疑征收房产税将是国家启动房产系统改革的起步,但谁能保证这个政策会不会又成为地方政府试图向民众伸手拿钱的借口呢?这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吊诡之处,房产税既可能成为改革的利器,也可能被利用成为地方政府的又一个财政来源。中国改革的困境可以从中管窥一二,孤立的经济政策难以单独破冰前进,在执行过程中极容易扭曲它的本来目的。对于政府来说,可能确实试图以房产税去改变中国"土地财政-房市资本化"的困境,但因为缺乏土地改革和货币改革等配套政策,房产税的本来意图就可能扭曲。而对于民众来说,房产税的确可以使房市降价,似乎可以获得一时的喘息,可对于长远来说,即使现在房价降下来,低价买了房,今后持有了房还得交税,又是长期的负担。短痛与长痛,怎么选择都是痛。 然而,较好的消息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直指高收入群体的资本所得税,这可能比房产税更具有说服力,表明国家正在努力推进收入分配二次改革。我们希望房产税的综合改革能同时启动,避免要么短期痛要么长期痛的民生疾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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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荣添:大盘股将集体爆发 |
| 陈夷华 发表于 2010-6-9 9:07:00 |

扑朔迷离的楼市变化带来退房的纠纷。 资料照片
楼市新政引发的购房者难以支付高比例的首付款而被迫“违约”纠纷,认定为“情势变更”而不是“不可抗力”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权益平衡。法院采取这种应对措施,也更为符合政策调控的基本目标。
近期,国家行政机关出台了一系列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不可避免产生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部分已经签约的贷款购房者难以支付高比例的首付款而出现被迫“违约”。这种未必真正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状态也被社会公众形象地称之为“政策性违约”。从北京市已经受理的购房者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案件来看,这种趋势已经初现端倪。
司法机关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上,不仅需要实现个案的权益平衡,同时要积极引导对类似案件的规范处理。同时,司法机关还需要考虑,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于规范楼市的积极导向作用,案件处理的结果不能背离调控政策的基本宗旨和目标。
典型案例:首付不够,要求解约退房
2010年3月,张小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选中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建筑面积为97平米的二手房,房屋总价款250万元。张小姐与卖房人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小姐首付20%,余款通过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王先生一次性付清。当日,张小姐根据合同约定向王先生交纳了20万元购房定金。
4月,张小姐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此时张小姐获悉,根据新的国家政策,自己需要支付的首付比例已从20%上调到30%,首付数额提高了25万元。张小姐四处筹措,仍无力支付75万元的首付款。张小姐想到了解除合同,同卖房人王先生交涉。张小姐提出贷款首付比例提高是自己无法预见到的,由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自己没有过错,因此,王先生应该将定金退还给自己;而王先生认为由于张小姐自身资金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不予返还;张、王二人反复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张小姐被迫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王先生退还购房定金20万元。王先生则称张小姐构成违约,不同意退还定金。
关键问题:“政策性违约”的性质如何认定
从目前发生的纠纷来看,购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判令解除其与卖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判令卖房叶荣添:大盘股将集体爆发
人退还其已交纳的款项。购房者的事实依据非常明确,均直接指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对楼市的调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法律依据则各有不同:一是主张上述政策调整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因此,要求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二是主张上述政策调整构成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因此,要求依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解除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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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股这次真的扭转行情了吗? |
| 陈夷华 发表于 2010-6-3 10:23:00 |
| 午后,指数在探至2521点后,房地产板块再度急拉致使大盘跌幅明显收窄。盘面上看,信托、证劵、汽车制造、房地产板块走在涨幅榜前列,银行、有色金属、保险、稀缺资源等板块相对较弱,但跌幅基本上都在1%左右,ST股走势较强,有8家封死涨停,短期大盘存在超跌反弹需求,投资者可以逢低布局。
地量是否见地价?
今日大盘受外围市场影响,早盘低开后弱势震荡,其中上证指数以2548.54点开盘,向下跳空低开19.74点。随后由于汽车股、物联网概念股、地产股等品种的活跃,上证指数一度回抽,最高摸至2565.14点。但奈何有色金属股、新能源动力电池材料概念股等前期强势品种的加速回落,导致市场压力陡增,上证指数无奈跳水,再度下探。午盘两市跌幅进一步扩大,双双飘绿。
从盘面整体表现看,个股普跌,有色金属、石油、金融、生物制药等板块走势较弱,酒店旅游、零售、钢铁、建筑等板块亦有回落,房地产、汽车制造、家电、煤炭等板块走势较强,两市不足两成股票上涨。这显示出目前市场人气较为低迷,对大市的表现形成明显压制。中行再融资利空对银行股利空冲击相对显著,早起中国银行大幅低开近6%后弱势震荡,对市场打击较大。整体而言,两市偏弱格局的延续仍将对其短线企稳构成明显抑制。
今日A股市场出现了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成交量出现近期地量水平,萎缩严重。二是出现了明显的利好兑现是利空的走势,新能源材料股的大跌就是如此,强势股补跌的风险依然存在。
当前市场依然面临内忧外患的局面,外围市场,特别是欧洲股市仍未企稳,且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加大了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国内而言,资金面也继续趋紧,政策面的不确定性等。此外6月中旬即将公布的宏观数据可能出现经济增速下滑的信号,这将再度产生市场的悲观预期,带来对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担忧。因此,预计短期市场仍将呈现弱势震荡格局,今日唯一有看点的地方就是成交量萎缩至地量水平,这有利后面多头的反击。投资者在操作上仍需谨慎,耐心等待股指的有效企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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